中國江蘇網3月10日訊   “十八大以來,多位省部級官員被查處,彰顯了中央在懲治腐敗問題上猛藥去痾、重典治亂的決心,和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十八大以來,中央的八項規定以及反腐風暴引起全國矚目。在本次兩會上,針對如何“蒼蠅老虎一起打”的反腐話題。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陳紹澤,全國人大代表、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徐安以及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市檢察院副巡視員、職務犯罪預防局局長林志梅都有“高招”。
  陳紹澤: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

  公務員財產申報、金融實名、公務員職業迴避
  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陳紹澤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監察部牽頭,邀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相關部門以及法律界專家學者,深入調研,比較分析國內外相關法律,在充分總結以往反腐敗的經驗教訓、研究反腐的有關政策和條例的基礎上,將成熟的反腐政策上升為國家意志,著手起草《反腐敗法》草案。
  他認為,要明確反腐敗機構及職能劃分。建議在該法中對於我國專門行使或兼有廉政職權的反腐組織和領導機關作出明確的規定。該機構負責對國家權力運行系統進行專門監督和制約,並賦予其高於一般國家機關的地位和職權,保證其獨立性和權威性。該機構隸屬於全國人大,其地方各級機構只對上級負責。該機構應具有接受舉報權、調查權、拘捕權、搜查權、限制轉移或處置財產權、建議解除公職權、質詢權、起訴權等職權,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能和免受任何不正當影響。
  “明確三項核心內容。包括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金融實名制度、公務員職業迴避制度。”陳紹澤認為,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將公務員個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財產,置於人民群眾和國家法律制度的監督之下,使其非法所得無處存藏。金融實名制度,要求每一個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開設任何賬戶時都必須使用實名,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須使用實名並記錄在案。公務員職業迴避制度,包括:規定公務人員不可同時兼任一個以上的公職,或在公職外還擔任其他職務;禁止公務人員為獲取報酬而從事產生行為衝突或利益不一致的兼職;規定非經政府事先批准,任何公務人員不得參與經商或接受任何雇佣和工作;對公務人員離職後所從事的職業和接受饋贈的行為進行限制規定。
  徐安:

  修改現行《刑法》383、386條

  把“貪污受賄5000元以上”構成犯罪的條件改成“數額較大”
  現行《刑法》規定,貪污受賄5000元以上即構成犯罪,但“以上”多少及如何處刑,規定標準較寬泛。司法實踐中由於認識不一,加上地區經濟發展差異較大,各地把握的尺度不統一。
  江蘇省檢察院檢察長徐安在全國兩會上提交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386條的議案》,建議在《刑法》中取消貪污受賄犯罪定罪量刑具體數額的規定,將數額標準交由“兩高”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確定。
  徐安同時還認為,《刑法》條文中規定的對於“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予以定罪處罰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基本被黨紀或行政處分替代,成為一個被棄之不用的虛置條款,使得“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要求得不到落實,影響《刑法》統一實施的權威性。因此,亟須以新的立法模式確定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適應新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形勢需要,維護司法公正。
  徐安的議案提出瞭解決方案,首先是《刑法》第383條、第386條不再規定具體定罪量刑數額,而是明確三個定罪量刑檔次,將《刑法》第383條、第386條的定罪量刑標準修改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兼顧犯罪情節的三個檔次,以代替原有的具體數額定罪量刑模式,並將“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定罪量刑標準授權“兩高”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他表示,鑒於各省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差距較大,司法解釋確定數額定罪量刑也不宜一刀切而採取統一具體數額。建議以數量區間的方式確定各量刑檔次的數額標準,同時授權各省級執法司法機關根據本地區情況,在此數值區間內選擇確定能夠反映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具體數額標準。
  林志梅:
  預防職務犯罪國家立法

  強化對“一把手”等權力行使者的分權制約
  “八項規定後,現在有些幹部大飯店不敢去了,轉向‘食堂’,害怕曝光。如果我們對預防職務犯罪進行國家立法,讓幹部從思想上加強意識,由法律來推動幹部依法行政,這些幹部就會從不敢犯罪變成不想犯罪。”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市檢察院副巡視員、職務犯罪預防局局長林志梅經過過去一年履職,她的《關於預防職務犯罪國家立法的議案》已經成稿。
  根據林志梅調研,包括南京在內,全國已有19個省級行政區和有地方立法權的市出台了預防職務犯罪條例,這在一定程度上為預防職務犯罪國家立法提供了實踐基礎。“職務犯罪預防是將反腐倡廉的關口前移,立法是要把軟要求變成硬杠杠,如此可以更有效地教育廣大黨員幹部,防範職務犯罪案件發生,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在她看來,如果一輩子能成功教育一個人不犯罪,這份工作就很有價值了。她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這項立法能夠儘快進入全國人大的立法通道。
  林志梅建議,在預防職務犯罪國家立法中,應加強制度設計。健全各項貫穿權力運行始終的具體的制度,明確權力的界限,規範權力的行使,進一步明確權力運行邊界,壓縮和規範權力自由裁量空間,強化對“一把手”等權力行使者的分權制約。完善監督機制建設,包括進一步規範公務人員錄用、考核、晉升制度,建立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進一步健全和落實行政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和公民監督等相結合的立體化監督體系,切實壓縮職務犯罪的生存空間。
  新華報業全媒體記者 成崗 劉穎 範傑遜
(編輯:SN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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